湘江新区管委会《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意见》

2021-12-21

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政策

 

 

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,大力实施“三高四新”战略,加快湘江基金小镇建设,打造中部基金聚集高地,根据《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湘政办发〔2021〕9号)有关精神,结合湖南湘江新区实际,制定本政策。

一、适用对象

本政策适用于商事登记在湘江基金小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、创业投资基金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、公募基金、持股平台和自有资金投资类企业等。

上述各类机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金融业务资质,或

已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(持股平台除外)。

二、奖励政策

(一)企业奖励

1.办公奖励

上述各类机构在湖南金融中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,自实际产生租金之日起,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,第二年给予50%租金补贴,第三年给予20%租金补贴。上述各类机构在湖南金融中心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,按1300元/平方米的标准,给予一次性补助。其中,管理规模低于5亿元的,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;高于5亿元(含)且低于10亿元的,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;高于10亿元(含)的,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。先租后买的,在申请购房奖励时扣除前期已享受的租金奖励。在政策有效期内因发展壮大新增办公面积可按以上标准的50%给予奖励,但累计不突破上述补助面积上限。

2.运营奖励

上述各类机构在湘江基金小镇自产生地方贡献之日起5年内,对年度地方贡献(新区、岳麓区级,下同)100万元以下的企业,按该年度形成的实得地方贡献的50%给予奖励;对年度地方贡献100万元(含)以上的企业,按该年度形成的实得地方贡献的80%给予奖励。合伙制企业的有限合伙人(LP)因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地方贡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。

3.投资奖励

鼓励上述各类机构(员工持股平台除外)支持我省“三高四新”战略实施,在湘江基金小镇商事登记之日起5年内,投资商事登记在湘江新区规划范围内(含湘阴、九华片区)实体企业的非上市流通股权,持股时间不低于连续六个月度的,按照其当年投资额度的1%给予投资主体或其私募基金管理人项目资助,单个机构年累计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。

4.大型活动奖励

支持在湘江基金小镇举办有影响力、与投资基金产业相关的论坛峰会,推动行业交流与合作,对经新区管委会同意举办的活动,每家机构(包括行业协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)每年给予活动费用50%且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,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。

(二)人才奖励

各类机构聘任的其年度在岳麓区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元

以上的人才,对于薪酬收入部分,自机构在湘江基金小镇商事登记之日起5年内,按照个人缴纳所得税实得地方贡献的80%予以奖励;对于非薪酬收入部分,在湘江基金小镇产生地方贡献之日起5年内,按照个人缴纳所得税实得地方贡献的80%予以奖励(不与本政策运营奖励重复享受)。

三、其他事项

(一)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可“一事一议”提请新区研究给予支持,已“一事一议”享受支持的企业不再适用本政策。

(二)享受本扶持政策的入驻机构需承诺享受政策后10年内不得迁离湘江基金小镇(基金产品需在湘江基金小镇清算退出),否则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剩余年度的所有奖励资金。入驻机构恶意套取政策资金的,停止享受相关政策,追回已拨付的资金,并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。

(三)本政策不与新区、岳麓区实行的其他产业扶持政策叠加执行。

(四)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《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》(湘新管发〔2017〕11号)同时废止。

(五)本政策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